針對鏡週刊於民國115 年10 月6 日,再度以「山寨日本技術轉頭坑中國神祕買家」、「中日 兩頭騙」及「調查官騙搜索票」等聳動標題,對本公司及本公司經營團隊之不實指控,本公司 嚴正聲明: 鏡週刊此次炒作之「山寨日本技術」、「技術盜賣中國」、「坑騙中國買家」及「中日兩頭騙」 等指控,早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完整調查,並以該署114 年度偵字第13644 號作成 不起訴處分。然,鏡週刊對此一重要司法調查結果隻字未提,報導前亦未向本公司查證,或給 予本公司任何說明及回應機會,反而再次採用特定人士單方面提供之片段資料,重新包裝早經 司法機關認定無犯罪嫌疑之舊有指控,已嚴重誤導社會大眾,損害本公司商譽、上櫃公司正常 交易秩序,以及廣大股東之權益。 為正視聽,本公司嚴正聲明如下:
壹、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異體軟骨技術係三顧自行研發,並無所謂「山寨」、「盜賣」或「中日 兩頭騙」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 年度偵字第13644 號不起訴處分,已就鏡週刊此次報導 所指涉之相同事實,調查相關通訊紀錄、保密協議、商務文件、董事會紀錄、重大訊息、 主管機關文件及證人證述後,明確認定以下事實: 日本CellSeed 公司授權三顧公司者,係自體軟骨細胞層片及食道細胞層片技術,並 不包 括異體軟骨細胞層片技術;鏡週刊報導所指之異體軟骨技術,係三顧公司自行研發,並非 自日本CellSeed 公司取得、仿冒或逆向工程而來。 三顧公司與上海清柯公司之接觸,僅止於異體軟骨產品未來市場及技術開發之初步商務洽 談。雙方所簽署之保密協議,僅記載投資及商務合作之洽談意向,並未約定任何日本 CellSeed 技術、三顧核心技術或其他細胞層片技術之授權、移轉或交付。 本公司亦早於民國111 年8 月11 日向董事會報告相關洽談情形,明確表示如未來欲進一 步簽署技術授權或技術移轉協議,必須先提報董事會決議,經董事會同意後始得進行後續 洽談。本案最終從未簽署任何技術授權、技術移轉、產品銷售或投資交易契約,亦未發生 任何技術交付、交易履行、技術外流或公司損害。 檢察官因此認定相關犯罪嫌疑不足,並作成不起訴處分。司法機關已經調查、證據已經檢 驗。鏡週刊竟仍以「山寨」、「盜賣」、「坑騙」及「兩頭騙」等字眼,重新以聳動言詞作成 定罪式報導,並非單純之意見評論,而是對客觀司法公文書及偵查結果之公然漠視。
貳、本案告發人正是前董事長楊智惠;將一般商務洽談扭曲為「國安危機」,其告發及媒體操 作之動機應受嚴格檢驗
鏡週刊此次報導刻意淡化一項極為重要的基本事實:臺北地檢署114 年度偵字第13644 號案件之告發人,正是本公司前任董事長楊智惠。 楊智惠並非與三顧公司毫無關係之外部人,而是曾受本公司高度信賴,擔任董事長及相關 高階職務,並受領公司高報酬之人。對於本公司技術來源、研發內容、董事會程序及相關 商務洽談背景,其所能接觸及知悉之程度,均非一般外部人士所能相比。 尤其,檢察官已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明確認定,楊智惠在相關商務洽談期間仍為三顧公司董 事長,且亦在「異體軟骨授權案討論區」LINE 群組之中;相關洽談亦經公司總經理於111 年8 月11 日向董事會報告,並非鏡週刊所稱由公司經營者私下隱瞞董事會進行。 然而,楊智惠卻將本公司與大陸企業間尚處於初步階段之正常商務洽談,惡意扭曲為「技 術輸中」、「染紅」乃至國家安全危機,並以告發人身分向司法機關提出多項重大刑事指 控。 楊智惠所提出之告發內容,經檢察官逐項調查後,並非僅以「證據不足」一語帶過。檢察 官更明確指出,其指稱三顧公司擅自使用杜元坤院長研究成果申請補助部分「即屬無 據」;其指稱相關人士炒作三顧公司股票部分,亦經調查認定「顯屬臆測」。 一名曾任公司董事長、身處相關討論群組並熟悉公司內部決策程序之人,竟將自己曾參 與或知悉之商務洽談,扭曲為「國安危機」,並提出多項遭檢察官認定無據或臆測之重大 指控,其告發動機及真實目的,自有接受司法及社會嚴格檢驗之必要。 尤其,在司法機關已經作成不起訴處分後,相關人士仍反覆透過特定媒體刊載相同「抹 紅」敘事,企圖將一般商務洽談包裝成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事件,不僅造成公司、股東及 司法機關耗費龐大資源,更令人合理質疑:此等告發及媒體操作,是否意在轉移焦點,藉 由「抹紅」三顧公司,掩飾楊智惠另案因涉嫌侵害本集團公司營業秘密等重大犯罪而遭 提起公訴之事實。 本公司另已就楊智惠與林書弘(另使用「石原智博」、「石原智惠」等名義,真實姓名待 查)涉嫌共同背信本集團公司等行為,依法提出刑事告訴。林書弘部分目前仍由檢察機關 偵查中。
參、鏡週刊及楊智惠所捏造之「染紅」敘事,已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所揭示之客觀事實明確否 定
鏡週刊及楊智惠一再將本公司與大陸企業之初步商務洽談,描述為「盜賣日本技術」、 「坑騙中國買家」及危害國家安全;然而,檢察官調查所得之客觀事實恰恰相反: 異體軟骨技術並非日本CellSeed 公司授權之技術,而係三顧公司自行研發;本公司與上海 清柯僅處於初步商務洽談階段;雙方未簽署任何技術授權或技術移轉契約;未交付任何技 術;未發生任何技術外流;亦未造成任何公司損害。 換言之,楊智惠及相關人士長期對外散布之「山寨日本技術」、「技術輸中」、「中日兩頭 騙」及「國安危機」等敘事,已遭不起訴處分所揭示之客觀事實明確否定。 鏡週刊如曾進行最低限度之查證,即可自不起訴處分書中得知前述事實。鏡週刊卻刻意 省略司法機關之調查結果,再度將告發人之單方說法重新包裝刊載,顯已不是單純對司法 結果存在不同評論,而是選擇性排除足以推翻其報導結論之重要證據。
肆、再次重申,檢方起訴認定,楊智惠等人才是涉嫌侵害本集團公司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人; 三顧及樂迦才是被害公司
關於國發基金前執行秘書退休後,轉任國發基金轉投資事業董事或獨立董事一案,國發基 金曾函詢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主管機關,確認該任職 行為並未違反旋轉門條款 。 關於 國發基金前 執行秘書擔任 樂迦公司董事,係經正式公司治理程序產生。特定旋轉 門規範是否適用,應依當事人原任職務、實際職權、離職及就任時間、任職內容與具體法 規逐一判斷,不能僅因先後任職關係,即推論存在不法利益交換。 本公司 無 行賄 調查官之行為, 調查人員另案遭起訴所涉及者,是其個人執行職務是否合法 之問題,不能因此擴張為本公司「收買調查官」。鏡週刊更不能以檢方未曾作成之認定, 製作足使 三顧股東 誤認本公司行賄之標題。 鏡週刊並未提出任何具體公務決策受到不當影響、任何特定利益交換,或任何主管機關及 司法機關已認定違法之事證,卻逕以「門神」等侮辱性標籤製造圖利印象,顯係以標籤取 代查證,並非負責任之新聞報導。
伍、鏡週刊未向本公司查證,卻屢次採用與特定當事人訴訟立場一致之單方敘事
截至本次報導刊出前,本公司未曾收到鏡週刊針對「山寨日本技術」、「坑中國買家」或 「中日兩頭騙」等核心指控所提出之任何具體詢問,鏡週刊亦未給予本公司合理說明或回 應之機會。 鏡週刊近期已非第一次針對本集團公司刊載片面、失實或嚴重誤導之報導。其報導內容、 資料來源及敘事方向,一再與楊智惠及其相關人士之訴訟主張高度一致,卻持續省略正式 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及本公司公開澄清中與其敘事不符之內容。 如此長期、單向且選擇性排除相反證據之報導模式,已難以單純採訪疏漏解釋,令人合理 質疑鏡週刊是否已有為特定刑事被告及其相關利害關係人發聲、進行訴訟宣傳及打擊本 公司商譽之嫌。 新聞自由並非無視司法公文書、拒絕向當事人查證,或任由特定訴訟當事人利用媒體操弄 輿論之特權。媒體更不應為特定人士作嫁,以犧牲上櫃公司、員工及廣大股東權益,換取 聳動標題及媒體流量。
陸、不實報導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及本公司股價;如有人藉此操縱市場或從事內線交易,本公 司必將依法告發
三顧公司係上櫃公司。鏡週刊以「山寨」、「盜賣」、「坑騙」、「兩頭騙」等文字,對本公司 及經營團隊作出重大不法及誠信指控,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證券 市場秩序及廣大股東權益。 本公司將立即保全鏡週刊歷次紙本及網路報導、相關轉載紀錄、報導發布時間、相關人士 公開言論,以及報導刊出前後之市場交易資訊。 倘經金融或司法主管機關查明,包括鏡周刊在內之任何報導提供者、策劃者、散布者、受 益者或其關係人,明知相關內容不實,仍基於影響本公司上櫃股票交易價格之意圖,策 劃、提供或散布流言及不實資料,即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所禁止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行為,並可能依同法第171 條負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 此外,倘有相關人士利用其身分事前知悉本公司之重大未公開消息,配合報導內容或發布 時點,從事本公司股票交易;或以媒體報導作為影響股價、製造市場恐慌或從中獲取利益 之工具,亦不排除涉及內線交易、操縱市場或其他證券犯罪,亦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負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 本公司將視後續事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檢調機關提出檢舉或 告發,請求調閱相關證券帳戶、持股變化、交易時間、資金流向、通訊紀錄及報導供稿關 係,徹底查明是否有人藉由不實媒體報導影響本公司股價,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再次強調:任何人都不應低估以不實消息影響上櫃公司股價及市場交易秩序,所可能承擔 重大法律責任之後果。
柒、再次強調:
一、異體軟骨技術係三顧公司自行研發,並非仿冒日本技術;本公司與上海清柯之接觸僅 止於初步洽談,從未簽署技術移轉或授權契約,也未發生任何技術外流。 二、本件告發人正是楊智惠;其所捏造之「山寨日本技術」、「技術輸中」及「國安危機」 敘事,已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所認定之客觀事實明確否定。 三、依檢方起訴認定,楊智惠等人才是涉嫌侵害本集團公司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人;三顧 及樂迦才是告訴人與被害公司。此一最基本之司法事實,不容鏡週刊藉由反覆報導加 以倒置。鏡週刊不是法院,不能以媒體標題推翻正式司法公文書;任何媒體及相關人 士,更無權藉由反覆散布不實資訊,傷害上櫃公司商譽、擾亂市場交易秩序,並犧牲 廣大股東權益。
民 國 1 1 5 年 1 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