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鏡週刊於民國 115年 9月 30日刊載系列報導,以「收買調查官」、「司法追殺吹哨 者」、「企圖將技術盜賣中國」及「國發基金門神」等聳動標題,將彼此無涉之案件、技術、商 務洽談及個人任職背景 刻 意 拼接,並刻意省略 以下事實,包括: 楊 智惠已因侵害本集團公司營 業秘密等重大犯 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案檢察官對拘提、搜索及扣押程序所作之合法性認 定,及本公司早已公開之澄清,已嚴重誤導社會大眾,損害 三顧股份有限公司 及 樂迦再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下合稱本集團公司)之商譽,以及包括國發基金在內全體股東之權益。為正視 聽,本公司不能任由特定當事人透過片面媒體敘事,倒置刑事被告與犯罪被害人之角色,嚴正 聲明如下:
一、楊智惠係因涉嫌侵害營業秘密等重大犯罪遭起訴,三顧及樂迦才是被害公司 鏡週刊所稱 「楊智惠檢舉染紅後遭司法追殺」與客觀事實不符
本案並非因楊智惠提出所謂「染紅」檢舉而發動。三顧、樂迦係在發現公司大量非公開資 料、電子郵件及營業秘密疑遭未經授權登入、下載、重製、持有及外流後,始依法向司法 機關提出告訴。鏡週刊將案件因果次序顛倒,與實際報案原因及後續偵查結果並不相 符。 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 24800、 45408號)認定,本公司前 任董事長楊智惠等人涉嫌指示或協助資訊人員登入本集團公司之檔案儲存系統,將大量 營業秘密、重要雲端資料及電子郵件非法下載、重製、持有及洩漏,涉及違反營業秘 密 法、著作權法,及刑法背信、妨害電腦使用、洩漏工商秘密等多項重大刑事犯罪。 檢察官認定楊智惠等人犯罪事證明確,已於民國 114年 2月 19日提起公訴,現由智慧財 產及商業法院以 114年度刑營訴字第 7號案件審理中。依檢方起訴認定,楊智惠等人係涉 嫌侵害本集團公司營業秘密及重要資料之犯罪行為人;三顧及樂迦則是告訴人及被害公 司。 楊智惠於 112年 6月 9日係由持檢察官核發拘票之調查人員於松山機場執行拘提。檢察 官已於起訴書中逐項說明,認定調查人員已依刑事訴訟法第 89條踐行告知程序,拘提程 序合法;並認 定對其手機及超基因公司公務筆電所為之附帶搜索合法,相關扣押於法有 據,扣押物具有證據能力。 調查人員另案所涉行為是否合法,與楊智惠是否非法取得、重 製及洩漏本集團公司營業秘密,係屬不同案件、不同事實與不同法律關係,不能相互取 代。 監察院其後對部分執行程序提出不同意見,並不等於前案起訴已遭撤銷,亦不代表法 院已認定所有證據均不得使用。 法院尚未作成確定判決,是所有被告依法享有之程序保障;但這絕不等於鏡週刊 可 於 法 院審判前,以「司法追殺」、「栽贓嫁禍」及「莫須有罪名」等文字預先替楊智惠宣告清 白,刻意淡化其已遭檢察官起訴受審之客觀事實,並反將依法報案之被害公司污名化為加 害者 。
二、鏡週刊 將不同技術 及商模 刻 意混為一談
鏡週刊此次再度刊載本公司意圖將台日合作技術「盜賣中國」等內容,均係本公司早於 112年間即已公開澄清之舊聞,並非事實。 日本 CellSeed公司授權本公司者,係自體膝軟骨細胞層片相關技術;鏡週刊報導所指之商 務洽談,則係本公司自行研發之異體軟骨產品銷售及授權可能性。二者在技術內容、權 利來源及商業標的上均不相同,不能混為一談。 關於異體軟骨產品授權事宜,當時曾有多家公司前來洽談,並非僅有上海清柯一家公司。 所有接觸均僅止於初步商務評估及洽談階段,未曾簽署任何技術授權、技術移轉、產品銷 售或投資交易契約, 亦 未進入實際交易或履約階段,更無任何技術外流之事實。 商務洽談過程中為保護雙方資訊而簽署保密文件,與雙方已完成技術授權或技術移 轉,顯屬完全不同之概念。鏡週刊卻將保密安排、內部商務評估及初步討論,直接描述為 「密謀盜賣技術」及「箭在弦上」,顯係以推測代替事實,故意混淆視聽。 本公司早已於 111年 8月 11日董事會報告相關事項,確認並無報導所稱之技術外流;並 於 112年 7月 24日及 8月 11日公開發布澄清聲明。鏡週刊此次仍將相同指控重新包裝刊 載,卻未 向 本公司 求證 早已公開之澄清及客觀事實,本公司無法接受。
三、三顧與華為公司並無合作關係 此報導方式已構成對本公司之不當「抹紅」
雍先生之政大 EMBA論文係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之企業經營個案研究, 研究重點在於再生醫療產業發展、市場分析及三顧公司之轉型歷程。鏡週刊卻刻意凸顯 其「華為在台總經理」身分,誤導讀者。再次聲明三顧與華為公司並無合作關係。此報導 方式已構成對本公司之不當「抹紅」 。
四、本公司無行賄調查官之行為, 且 國發基金前相關人員之 就任 均以符合 銓敘部、人事行政 總處及公共工程委員會 之規定 ,其擔任樂迦公司董事亦符合公司治理等相關規定
關於國發基金前執行秘書退休後,轉任國發基金轉投資事業董事或獨立董事一案,國發基 金曾函詢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主管機關,確認該任職 行為並未違反旋轉門條款 。 關於 國發基金前 執行秘書擔任 樂迦公司董事,係經正式公司治理程序產生。特定旋轉 門規範是否適用,應依當事人原任職務、實際職權、離職及就任時間、任職內容與具體法 規逐一判斷,不能僅因先後任職關係,即推論存在不法利益交換。 本公司 無 行賄 調查官之行為, 調查人員另案遭起訴所涉及者,是其個人執行職務是否合法 之問題,不能因此擴張為本公司「收買調查官」。鏡週刊更不能以檢方未曾作成之認定, 製作足使 三顧股東 誤認本公司行賄之標題。 鏡週刊並未提出任何具體公務決策受到不當影響、任何特定利益交換,或任何主管機關及 司法機關已認定違法之事證,卻逕以「門神」等侮辱性標籤製造圖利印象,顯係以標籤取 代查證,並非負責任之新聞報導。
五、楊智惠及相關人士應回到司法程序提出完整證據,不應藉由片段供稿與媒體操作改寫案 件起因
本公司已就林書弘(本公司追加告訴狀記載其日文名為「石原智博」、「石原智惠」 再生 緣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超基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董事長 )涉嫌與楊智惠共同參與 背信、侵害本集團公司營業秘密等行為,依法追加提出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以 114年度偵續字第 194號案件偵查中 。 林書弘部分目前尚未遭起訴,本公司尊重檢察機關之偵查,不預斷其刑事責任;但其涉嫌 參與之相關事實既已進入司法偵查程序,鏡週刊刻意省略 上述 背景 及 楊智惠已經檢察官 認定犯罪事證明確並提起公訴 之事實 已影響三顧股東權益 。 本次鏡週刊 系列報導大量採用楊智惠方面或與其立場一致人士之單方說法,以及標示為 「讀者提供」之片段對話、文件及資料,卻未完整呈現文件前後文、相關交易背景、本公 司既有公開澄清、楊智惠遭起訴之完整事實,及檢方對拘提、搜索、扣押及行賄問題所作 之明確認定,報導立場顯然嚴重失衡。 刑事被告有權於司法程序中充分辯護,但應以完整證據接受法院檢驗,而不能在遭偵辦、 起訴後,反覆以片段資料透過媒體將案件改寫為「吹哨者遭司法追殺」,藉輿論淡化其已 因重大犯罪嫌疑遭起訴受審之事實。鏡週刊亦不應成為任何特定當事人進行訴訟宣傳、預 先影響輿論之工具。 本公司要求鏡週刊立即更正相關不實及誤導內容,完整刊載本公司回應,並停止以不實標 題及片面資訊損害本集團公司、員工及股東權益。對於持續提供、製作或散布不實資訊, 致損害本集團公司及員工名譽、商譽與股東權益之相關人士,本公司將依法追究一切民、 刑事責任,絕不寬貸。 本公司過去基於尊重司法,對於諸多不實指控始終保持克制;但克制不代表默認,沉默更 不代表不實報導即成為事實。三顧及樂迦是營業秘密遭侵害之被害公司,楊智惠則是經檢 方認定犯罪事證明確、涉及多項重大刑事犯罪而遭提起公訴、現正受審之刑事被告。此一 最基本之司法事實,不容 被混淆視聽。 犯罪被害人與遭起訴刑事被告之角色,不容被混淆;初步商務洽談與技術外流,不容被混 淆;企業經營個案論文與所謂對中國技術移轉,不容被混淆;媒體使用之標籤與司法機關之正 式認定,更不容被混淆。 本集團公司依法保護營業秘密、公司資產及廣大股東權益,是公司經營階層應盡之責任。本集 團公司將持續穩健經營、落實公司治理,並依法維護公司、員工及包括國發基金在內全體股東 之合法權益。
民 國 1 1 5 年 1 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