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度處理準則」規定,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稽核處,目前編制人數為二人。

稽核人員皆為專職,並獨立行使內部稽核工作。稽核處之職能在進行定期與不定期之財務、業務等工作查核,以確實了解內部控制制度遵行情形,及內部控制制度之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並提出分析、評估等建議報告,促進以合理成本達到有效控制及品質改善、提升效率、降低經營風險之目的,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稽核計畫執行

稽核處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度處理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擬訂年度稽核計劃,並於年度內執行各項稽核作業循環,以評估本公司八大循環及其他管理控制制度設計是否健全、合理,及各單位是否有效執行。 稽核處遵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規定,每年對母公司及各子公司至少執行下述稽核作業

  • 按月稽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作業,按季稽核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 每季提出前次稽核缺失改善之追蹤報告。
  • 每年實施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藉以提高公司之經營績效。
  • 年度當中針對有需要之項目,不定期進行專案稽核。

又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於稽核報告完成後次月底前,將稽核報告、稽核追蹤報告陳報本公司各獨立董事。

申報作業

稽核處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期限內,完成下列規定事項之網路申報作業

  • 一月底前申報當年度『內部稽核人員名冊』。
  • 二月底前申報前年度『年度稽核計劃執行情形』。
  • 三月底前申報前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五月底前申報前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 十二月底前申報次年度之『年度稽核計劃』。

依據本公司「內部組織架構及經理人之相關規範」之第二點第四條規定,稽核處隸屬於董事會,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核、薪酬由稽核主管簽報至董事長。